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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事项未载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的,该合同事项视为已载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 收到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第40 条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1. 在下列条件下,承运人应当对第36 条第1 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指出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a) 承运人实际知道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任何重要声明有虚假或者误导内容;或者 (b) 承运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任何重要声明有虚假或者误导内容。 2. 在不影响本条第1 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按照本条第3 款和第4 款规定的情形和方式,对第36 条第1 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指出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3. 货物不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者封闭车辆内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运输,或者货物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者封闭车辆内交付且承运人或者履约方实际检验了货物的,在下述条件下,承运人可以对第36 条第1 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a) 承运人无实际可行或者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托运人提供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注明其无法核对的信息;或者 (b) 承运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托运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列入一个条款,提供其合理认为准确的信息。 4. 货物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者封闭车辆内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运输的,承运人可以就下列条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a) 第36 条第1 款第(a) 项、第(b) 项或者第(c) 项,条件是: (i) 集装箱内或者车辆内货物未经过承运人或者履约方实际检验;并且 (ii)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在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之前以其他方式实际知道集装箱内或者车辆内货物的情况;和 (b) 第36 条第1 款第(d) 项,条件是: (i)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对集装箱或者车辆称重,且托运人和承运人均未在装运货物之前约定对集装箱或者车辆称重并将其重量记载在合同事项中;或者 (ii) 无实际可行或者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集装箱或者车辆重量。 第41 条 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除合同事项已按照第40 条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作了保留外: (a) 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是承运人收到合同事项中所记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b) 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就任何合同事项提出的相反证据不予接受: (i) 此种合同事项载于已转让给善意行事第三方的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者 (ii) 此种合同事项载于载明必须交单提货,且已转让给善意行事收货人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c) 承运人提出的针对善意行事收货人的相反证据,在该收货人依赖载于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下述任何合同事项时,不予接受: (i) 第36 条第1 款中述及的合同事项,此种合同事项由承运人提供; (ii) 集装箱的号码、型号和识别号, 而非集装箱封条的识别号;和 (iii) 第36 条第2 款中述及的合同事项。 第42 条“预付运费” 合同事项载有“预付运费”声明或者类似性质声明的,承运人不能以运费尚未支付这一主张对抗持有人或者收货人。持有人或者收货人也是托运人的,本条不适用。 第9 章 货物交付 第43 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交货,无此种约定的,应当在考虑到合同条款和行业习惯、惯例或者做法以及运输情形,能够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第44 条 确认收到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按照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履约方的要求,以交货地的习惯方式确认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货物。收货人拒绝确认收到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 (责任编辑:河北越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